(2017)渝0103刑初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欧林涛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林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3刑初139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林涛,男,1998年12月19日出生于云南省盐津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2017年8月22日因本案被捉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7]第1419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8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欧林涛在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环道南区路口附近,将两小包净重分别为0.06克和0.05克的海洛因贩卖给曾某某,收取毒资150元现金交易。交易完成后,公安人员现场将其捉获并查获全部毒品、毒资。被告人欧林涛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欧林涛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欧林涛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欧林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2018年2月21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毒品和毒资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熊德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