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执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郑丽娟、龙海市烨明工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丽娟,龙海市烨明工贸有限公司,陈四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81执1343号申请执行人:郑丽娟,女,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执行人:龙海市烨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浮宫镇山塘村。法定代表人:张军,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四蛟,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申请执行人郑丽娟与被执行人龙海市烨明工贸有限公司、陈四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龙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龙劳仲案字(2017)4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872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龙海市烨明工贸有限公司、陈四蛟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不动产、车管、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海清审判员 陈伟雄审判员 郑建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天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