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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5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岚皋县禾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曙光、张德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岚皋县禾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曙光,张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5执213号申请执行人:岚皋县禾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岚皋县城关镇碗场坝。法定代表人:吴明元,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鑫,系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望云路。法定代表人:曹建国,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曙光,系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李曙光,男,1960年12月4日,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张德明,男,1966年3月22日,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本院在执行岚皋县禾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曙光、张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曙光、张德明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一、由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岚皋县禾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给付钢材款2290000元并承担逾期欠款利息(自2014年12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二、由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岚皋县禾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三、李曙光、张德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负担本案诉讼费25120元及执行费25300元。2017年10月13日,申请执行人岚皋县禾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岚皋县禾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志江审 判 员 唐 玮代审判员 李永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全世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