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3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景谷民联商贸有限公司景东分公司与雷贤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东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谷民联商贸有限公司景东分公司,雷贤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3民初1154号原告:景谷民联商贸有限公司景东分公司。负责人:熊明洪。营业执照注册号:532724100000506。组织机构代码:67360161-X。住所地:景东彝族自治县锦屏镇凤御路**号。被告:雷贤峰,男,彝族,生于1986年11月4日,住所地为景东县。原告景谷民联商贸有限公司景东分公司与��告雷贤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庭审结束后,原告景谷民联商贸有限公司景东分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以需要收集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谷民联商贸有限公司景东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景谷民联商贸有限公司景东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健��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