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78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洪艳与魏丽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艳,魏丽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7849号原告:张洪艳,女,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明,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丽娟,女,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张洪艳与被告魏丽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后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清)。审 判 长 郑 岩代理审判员 赵志富人民陪审员 邢世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乔蕴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