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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38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葛坦诚与被告葛红星、马鞍山中冶金康置业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坦诚,葛红星,马鞍山中冶金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3864号原告:葛坦诚,女,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代理人:丁方昕,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被告:葛红星,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马鞍山中冶金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代理人:高志巍,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坦诚与被告葛红星、马鞍山中冶金康置业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葛坦诚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坦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坦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葛坦诚负担。审判员  陶家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