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3民初46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诉王宏静、西安唐宫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王宏静,西安唐宫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469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负责人:王楠,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拓云峰,陕西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峰,陕西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宏静,男,汉族。被告:西安唐宫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维强,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与被告王宏静、西安唐宫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729元,减半收取计2364.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李新元审判员  任惠军审判员  李静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思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