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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执22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6执2236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410302-6)。住所地宁波市开发区新碶街道明州路***号。代表人赵伟,该支行行长。行长。被执行人杜雨阳男,197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星阳新村9幢3被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栎德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148916-2)。住所地宁波市开发区新碶街道塘湾综合楼*楼。法定代表人杜雨阳。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被执行人杜雨阳、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栎德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杜雨阳、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栎德置业有限公司共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借款本金877606.9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杜雨阳、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栎德置业有限公司车辆、房产、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房产、银行存款、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杜雨阳、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栎德置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栎德置业有限公司采取了罚款措施,并已将被执行人杜雨阳、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栎德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06执223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需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旗民审 判 员 赵 涛审 判 员 曹得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任瑞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