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28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洋与孙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洋,孙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2837号原告:刘洋,男,198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渤海街。被告:孙建民,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敦化市江南镇,现找不到本人。刘洋与孙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刘洋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洋撤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刘洋负担。审判员 李 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春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