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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28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洋与孙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洋,孙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2837号原告:刘洋,男,198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渤海街。被告:孙建民,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敦化市江南镇,现找不到本人。刘洋与孙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刘洋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洋撤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刘洋负担。审判员 李 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春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