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3民初22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郝宪顺与安阳市第三人民医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宪顺,安阳市第三人民医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2278号原告:郝宪顺,男,195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应都,安阳市关区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阳市第三人民医院,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东风路***号。法定代表人:胡喜霞,该医院院长。原告郝宪顺诉被告安阳市第三人民医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郝宪顺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宪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宪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郝宪顺负担。审判员 付田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涓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