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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财保83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杜占旗、苏俊豪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占旗,苏俊豪,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西华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财保83之一号申请人杜占旗,男,汉族,生于1983年8月28日,住禹州市。被申请人苏俊豪,男,汉族,生于1976年7月17日,住禹州市。被申请人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西华分公司。我院于2017年9月1日作出(2017)豫1081财保83号民事裁定,就地扣押了登记车主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西华分公司豫P×××××号货车。经本院组织调解,就扣车问题双方意见不一致,现被申请人以货车就地扣押损失较大为由申请变更措施为异地扣押,实际车主李志远提供10000元现金担保,且提供了该车的保险单,证明足以承担事故赔偿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就地扣押被申请人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西华分公司所有的豫P×××××号货车为异地扣押,交被申请人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西华分公司保管、使用。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春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家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