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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44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潘涤非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月芝,葛淑艳,潘涤非,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4460号申请执行人李月芝,女,194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申请执行人葛淑艳,女,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申请执行人潘涤非,女,199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被执行人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15号时代风帆大厦1区502。申请执行人李月芝、葛淑艳、潘涤非与被执行人郭元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丰劳人仲字【2014】第2074-207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定:一、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李月芝、葛淑艳、潘涤非支付潘学军二零一三年七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工资四千三百六十八元申请执行人李月芝、葛淑艳、潘涤非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446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炯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