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71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殷腾腾与吕天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腾腾,吕天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7166号原告:殷腾腾,男,1991年1月1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吕天花,女,1992年3月1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原告殷腾腾与被告吕天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腾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兆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