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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71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殷腾腾与吕天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腾腾,吕天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7166号原告:殷腾腾,男,1991年1月1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吕天花,女,1992年3月1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原告殷腾腾与被告吕天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腾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兆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