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9民初54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刘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9民初5432号原告: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阚兴,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贝,女,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绿海物业管理分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纳,女,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绿海物业管理分公司职员。被告:刘伟,女,1968年7月2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庆(系刘伟之夫)。原告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煤公司)与被告刘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京煤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纳、被告刘伟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京煤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刘伟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生活垃圾外运费共计5590.7元,并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绿海物业管理分公司(以下简称京煤绿海分公司)与刘伟于2013年12月12日签订《绿岛水岸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刘伟委托京煤绿海分公司为901室(以下简称901室)房屋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该房屋建筑面积为89.32平方米。此后,京煤绿海分公司依约为该房屋提供物业服务,并按照每月每平方米2.58元的标准收取物业费,按每年每户30元的标准代收生活垃圾外运费。双方约定于每年12月20日前交纳次年费用。刘伟未交纳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和生活垃圾外运费共计5590.7元。刘伟辩称,承认京煤公司主张的事实,但刘伟之所以不交物业费是因为京煤绿海分公司提供的服务不到位:一、从入住开始,901室主卧窗户左上角墙面一直渗水,刘伟给京煤绿海分公司报修后,京煤绿海分公司让刘伟找房开商。刘伟自己联系房开商上门维修,直到2016年才修好。二、2013年刘伟的丈夫李国庆曾被电梯困住,京煤绿海分公司的人前来救援也被困进了电梯,报警后才被救出。李国庆因此事收到惊吓,被送进医院接受治疗,但京煤绿海分公司并未就此事给李国庆一个说法。三、刘伟家的车2015年停在楼下被人刮划,去京煤绿海分公司调取监控发现该位置为监控死角。四、小区的消防通道常年被车堵着,京煤绿海分公司没有尽到管理职责。五、刘伟家的防盗门锁从2012年入住时起就坏了,京煤绿海分公司接到报修后上门查看,称门锁他们无法维修,只能联系厂家,结果至今厂家也未上门维修。综上,刘伟不同意交纳物业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3年12月12日,京煤绿海分公司与刘伟签订《绿岛水岸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刘伟委托京煤绿海分公司为901室房屋(建筑面积89.32平方米)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服务期限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业主大会成立后签署新的物业服务合同之日止。小区实行物业管理费年收缴的管理办法,业主应于12月20日前交纳次年费用。物业费收费标准为:基本服务费每月每平方米1.47元,电梯运行维护费每月每平方米0.78元,水泵运行维护费每月每平方米0.1元,安全防范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每月每平方米0.1元,消防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每月每平方米0.1元,避雷检测费每月每平方米0.03元,共计每月每平方米2.58元。此外代收生活垃圾外运费每户每年30元。京煤绿海分公司未按约定提供服务,刘伟有权要求京煤绿海分公司进行整改,未整改且严重违约造成刘伟经济损失的,京煤绿海分公司应给予刘伟经济赔偿。此后,京煤绿海分公司为901室房屋提供物业服务。刘伟每年应当交纳物业费、生活垃圾外运费共计2795.35元。2012年9月至2012年11月期间,刘伟因901室房屋西侧卧室墙体渗水一事,多次向京煤绿海分公司报修,京煤绿海分公司将有关情况报送给绿岛家园小区的房开商北京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多次上门查看、维修。2013年1月15日,刘伟的丈夫李国庆被电梯困住,京煤绿海分公司接到电话后联系电梯维修人员并到现场查看。电梯恢复后,京煤绿海分公司工作人员陪同李国庆到医院救治并进行看望。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京煤绿海分公司提交的客服接待记录,证明2017年8月17日,刘伟就防盗门门锁损坏的问题报修,京煤绿海分公司工作人员上门查看后发现无法修理,遂联系防盗门厂家。防盗门厂家表示可以上门维修,但已过质保期,需要收取相关费用。刘伟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表示其早已于2012年入住时就报修过门锁损坏的问题,且2017年8月17日刘伟家中并无人报修。因京煤绿海分公司已提供该记录的原件,且从记录内容、笔迹等各方面进行分析,该记录为不同主体在不同时间用不同的笔进行书写,符合客服接待记录系一定时期内针对不同业主报修情况进行记录的证据特征。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刘伟与京煤绿海分公司签订的《绿岛水岸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京煤绿海分公司依约为刘伟提供了物业服务,刘伟应当依约交纳物业费。现京煤公司作为京煤绿海分公司的总公司起诉要求刘伟支付相应物业管理服务的费用,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刘伟虽辩称京煤绿海分公司在物业服务方面存在各种瑕疵故不同意交纳物业费,但从刘伟的自述及京煤绿海分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京煤绿海分公司针对刘伟提出的墙面渗水、电梯困人、门锁损坏等问题均积极进行协调处理,尽到了物业公司的管理职责。刘伟所提小区监控存在死角、消防通道被车辆堵住等问题,不能否定京煤绿海分公司已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事实。如果刘伟认为京煤绿海分公司未按约定提供服务,有权要求京煤绿海分公司进行整改,未整改且严重违约造成刘伟经济损失的,可以要求京煤绿海分公司给予经济赔偿,但这不能成为刘伟拒不交纳物业费的理由。故对刘伟该项辩称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且小区环境的维护不仅需要物业公司提供管理服务,更依赖于业主整体素质的提高,需要全体业主自觉遵守规则,共同营造小区良好的生活环境。应当指出,京煤绿海分公司在今后的物业服务过程中,应继续加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加强与业主的交流沟通,对业主反映的物业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答复与解决,为业主创造一个更加整洁、安全、文明、优雅的生活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刘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一六年一月一日至二○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生活垃圾外运费共计五千五百九十元七角。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刘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何宜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