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95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某某物业管理公司与被告曹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某某物业管理公司,曹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9550号原告:陕西某某物业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某,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某某物业管理公司与被告曹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某某物业管理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某某物业管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某某物业管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陕西某某物业管理公司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绥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白存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