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4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朴明春与柳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朴明春,柳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4执580号申请执行人:朴明春,男,1953年12月28日生,朝鲜族,农民,住柳河县三源浦朝鲜族镇。委托代理人:郑哲,吉林惠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柳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刘烨凤,主任。委托代理人:秦英杰,吉林秦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朴明春与柳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行政执行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柳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于2017年9月13日补偿申请执行人朴明春医疗保险待遇28447.73元,被执行人柳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履行义务,本案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吉05行终27号行政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 王 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艺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