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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执7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江苏容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容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761号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江苏容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楚韵路8号中茵广场5号楼3楼301-309室。法定代表人:王广宏,该公司总经理。江苏永达高铁传媒有限公司与江苏容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的(2017)苏01民终379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江苏容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诉讼费义务,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受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01民终3793号民事判决由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钱俊审 判 员  周军代理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