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6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孙志学,高凤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志学,孙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6执272号申请执行人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巴彦县巴彦镇北直路。法定代表人刘庆柯,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孙志学,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西集镇。被执行人孙和,男,196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西集镇。本院依法受理的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孙志学,高凤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据已执行的(2016)黑0126民初22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经对被执行人“四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6执27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依本裁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彦超审判员 孙彦龙审判员 唐林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智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