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特1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程文静申请宣告公民冉财碧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文静,冉财碧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特113号申请人:程文静,女,1983年5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申请人:冉财碧,女,1954年3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申请人程文静申请宣告公民冉财碧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申请人程文静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人程文静自愿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程文静撤回申请。审判员 娄 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芳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