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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1民初58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宋文飞与郭志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文飞,郭志强,连昌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1民初5841号之一原告:宋文飞,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溪尾镇溪尾村绣溪东路**号,现住福建省福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斌,福建怀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志强,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建良,福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第三人:连昌弟,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告宋文飞与被告郭志强、第三人连昌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宋文飞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系宋文飞享有的诉讼权利,且其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文飞撤诉。本案受理费4062元,减半收取计2031元,由宋文飞负担。审 判 长  陈建霞人民陪审员  林泽霖人民陪审员  郭爱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缪志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