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4民初22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向茂国与杜少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茂国,杜少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4民初2224号之一原告:向茂国,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高台县被告:杜少鹏,男,汉族,住高台县。原告向茂国诉与被告杜少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2017年8月17日本案中止审理,2017年10月13日原告向茂国以被告杜少鹏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向茂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向茂国负担;原告向本院预交受理费25元,不再退还审判员 夏玉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文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