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724民初22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向茂国与杜少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茂国,杜少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4民初2224号之一原告:向茂国,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高台县被告:杜少鹏,男,汉族,住高台县。原告向茂国诉与被告杜少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2017年8月17日本案中止审理,2017年10月13日原告向茂国以被告杜少鹏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向茂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向茂国负担;原告向本院预交受理费25元,不再退还审判员  夏玉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文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