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民终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祝小桂确定监护人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祝小桂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民终1271号上诉人(原审申请人):祝小桂,女,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三汊镇李巷村。原审申请人:谭恒瑞,男,1999年3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三汊镇李巷村。上诉人祝小桂因与原审申请人谭恒瑞申请确认监护人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7)鄂0902民初25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祝小桂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祝小桂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祝小桂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孟晓春审判员 蒋家鹏审判员 丁福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