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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执字第9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鸿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吴礼芬等人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鸿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吴礼芬,陈庭华,陈丽,牟维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3执字第9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鸿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瑞金路85号东方大厦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683976909H。被执行人吴礼芬,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执行人陈庭华,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执行人陈丽,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执行人牟维生,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303民初44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鸿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润公司)申请执行吴礼芬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804224元及违约金等,承担案件执行费69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督促其尽快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等执行措施查找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经查四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机动车、不动产等财产可供立即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过本院依法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对此无异议,同时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牟维生履行债务40万元,鸿润公司放弃对牟维生的追偿),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昊审判员 黄耀阳审判员 李占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雷闻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