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2民初16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原告丁宏旺与被告荆门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宏旺,荆门市第二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2民初1636号原告:丁宏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龙,钟祥市郢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荆门市第二人民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静,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丁宏旺与被告荆门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丁宏旺于2017年10月13日申请撤回对荆门市第二人民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宏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宏旺撤诉。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丁宏旺负担。审判员 赵香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