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2执保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锁平与图们市国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结案通知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2执保97号申请人张锁平,男,198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现住图们市。被申请人图们市国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图们市。申请人张锁平诉被申请人图们市国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2402民初123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锁平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图们市国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在图们市交通运输管理所所有的出租汽车2016年燃油补贴款9234元,并提供其本人名下在延边农村商业银行工农储蓄所存款作为担保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冻结被申请人图们市国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在图们交通运输管理所所有的2016年出租汽车燃油补贴款9234元,于2017年10月16日冻结申请人在延边农村商业银行工农储蓄所存款3000元,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2402民初1232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郭庆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苗振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