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民初31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红军与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军,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3154号原告杨红军,住陕西省岐山县,电话:138XX****XX。委托代理人马福旭,兴隆县祥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0307111104794,电话:135XX****XX。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277号。法定代表人何义斌,董事长,电话:151XX****XX。委托代理人付连存,河北瑞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电话:137XX****XX。委托代理人冯文铎,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合同部部长,电话:151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红军与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军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菊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