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3民初25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徐传刚与贵州竞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传刚,贵州竞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3民初2540号原告:徐传刚,男,1966年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发,贵州如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0710444592。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贵州如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贵州竞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都司路中天商务港七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61398965L。法定代表人:韩忠。原告徐传刚诉被告贵州竞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徐传刚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传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传刚撤诉。案件受理费2682元,减半收取1341元,由原告徐传刚承担。审判员 胡晓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