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707倪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刑初707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倪某某,男,1953年8月11日出生于江苏省张家港市,汉族,文盲,无业,住张家港市。被告人倪某某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0月9日经本院决定,10月12日由张家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7〕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俊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10月以来,被告人倪某某在张家港市金港镇金桥花园2区东门经营小倪牛羊肉面馆过程中,明知罂粟系有毒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仍在经营的面店内,使用罂粟煮牛羊肉、熬制羊汤并予以销售,后被当场查获。被告人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倪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予以判处。被告人倪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提出张家港市公安局扣押的是牛肉,而不是羊肉,其没有用罂粟梗煮牛肉的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初以来,被告人倪某某在张家港市金港镇金桥花园2区东门经营小倪牛羊肉面馆过程中,明知罂粟系有毒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仍在经营的面馆内,使用罂粟煮羊肉、熬制羊汤并予以销售,后于2016年11月14日被当场查获,并在店内查获罂粟梗0.23公斤、罂粟果5根。被告人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以上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曾某的证言:2017年11月14日18时多一点,其在张家港市金港镇金桥花园二区东门卫旁边的羊肉店花了15元买了一份羊肉粉丝汤,其付了钱民警就过来的,还没有来得及吃,民警对其买的羊肉粉丝汤进行罂粟试剂盒检测,其看到C区有一根线,T区没有线,其前几天也去这个店购买了一份羊肉粉丝汤,其当时是向店内的一个老师傅购买的,钱也是给他的。2、证人张某1的证言:小倪羊肉店是其岳父开的,其是下班后过来帮忙的,其没有吃饭就用店里的羊肉汤烧了一碗羊肉粉丝汤吃,民警在现场对其吃的羊肉粉丝汤进行罂粟检测,结果是检测板上呈现一条红线,民警告诉其罂粟检测呈阳性,里面含有罂粟成分;店里就一锅羊汤,羊肉是自己煮的,所以有羊汤,平时有客人来吃羊肉,我们就把羊汤舀给客人吃的,卖给客人的羊肉粉丝汤、羊血粉丝汤也是用锅里的羊汤做的,羊肉一直是由其岳父煮的,其不知道里面放了罂粟,也不知道店里存放有罂粟,民警来检查时其岳父拿出来以后才知道的。2016年11月14日其下班后有一个男的过来买羊肉粉丝汤,连碗端走的,应该住在附近,岳父经营的店开了半年不到,以前是卖快餐的,羊肉是最近两个月才开始卖,大概三、四天能够卖掉一只羊,羊肉50元一斤,羊肉粉丝汤一般15元一碗。3、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抽样取证单、情况说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等: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16年11月14日18时17分至19时30分在金港镇中兴金桥花园(二区)东门对小倪牛羊肉面馆进行检查的情况,现场有一人在吃羊肉汤面并自称老板的女婿,经罂粟检测试剂盒现场快检,检测结果为阳性,现场对当事人销售的羊肉及羊肉汤取样送检,在售羊肉3.2公斤,取样1公斤、备样1公斤,羊肉汤取样1瓶、备样1瓶,现场发现罂粟果5根,罂粟梗1袋;张家港市公安局对羊肉1.2公斤、罂粟梗0.23公斤、罂粟果5根进行扣押,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店内羊肉汤进行抽样取证后,委托张家港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代为将上述抽样取证物品送检。4、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经检验,张家港市金港镇小倪牛羊肉面馆散装火锅底料,“吗啡”、“可待因”、“那可丁”、“蒂巴因”、“罂粟碱”项目均不符合食品整治办[2008]3号文件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5、江苏省理化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送检的倪某某店内羊肉汤中那可丁含量为9.8μg/kg,吗啡、罂粟碱、可待因、蒂巴因未检出。6、案件查破经过、抓获经过:2016年11月14日下午,张家港市市场监督局工作人员与张家港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一起在张家港市金港镇金桥花园2区东南侧大门小倪羊肉面馆联合执法检查过程中,在对店内出售的羊肉汤进行罂粟检查试剂盒检测,结果呈阳性,后又在该店内查获疑似罂粟果、罂粟梗等物品。经询问,该店老板叫倪某某,张家港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对倪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初查,并将其口头传唤至城西派出所接受讯问。张家港市公安局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侦查,2017年3月28日对倪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倪某某的身份概况。8、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其在张家港市金港镇金桥花园2区东南侧大门经营小倪牛羊肉面馆,2016年5月先是卖快餐,到了2016年9月29日开始卖羊肉,10月底的时候开始卖羊肉粉丝汤、羊肉面。2016年8月一个德积人来其店里吃饭,在聊天的时候其说经常拉肚子,他说下次来给其带点罂粟梗泡水喝能够止泻,过了几天他带过来五个手指大小的罂粟壳,还有一些剪断的罂粟梗,上面有一些筷子粗细的小的罂粟壳,其拿来煮汤喝,确实不拉肚子了。店里开始卖羊肉后生意一直不好,听说放罂粟梗可以让食品味道好一点,在2016年10月底或11月初开始,其在煮羊肉的时候,抓一小把罂粟梗(上面连着一些筷子粗细的罂粟壳)放在羊肉里面一起煮,羊肉汤是别人买羊肉的时候直接赠送,有时候别人买羊肉(杂)粉丝汤的时候也放点羊汤,其店里就一锅羊汤。2016年11月14日17时40分左右,一个男子到其店里买了一碗羊杂粉丝汤带走,其收了他15元,那个男子端了碗走了没多久,民警和市场监督局的人就过来检查,民警对其女婿正在吃的粉丝汤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是一条线,民警告诉其代表罂粟检测呈阳性,民警问其有没有放罂粟,其当时就承认放的,还把放在进门右手边一间玻璃隔间里的5根罂粟果和0.23公斤罂粟梗拿出来,之后被民警扣押的,市场监督局的执法人员对其厨房锅里的羊汤以及放在外面卖的羊肉进行了抽样、扣押。其知道罂粟对人体有害处的,放到食品里给人吃了有害处,之前看电视也知道罂粟果刮浆是用来做毒品的。关于被告人倪某某提出的张家港市公安局扣押的是牛肉,而不是羊肉,其没有用罂粟梗煮牛肉的辩解意见,经查,根据张家港市市场监督局的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抽样取证单以及张家港市公安局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载明的内容,对被告人倪某某在售的羊肉3.2公斤,由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取样1公斤、备样1公斤,由张家港市公安局扣押1.2公斤,结合被告人倪某某供述市场监督局的执法人员对其厨房锅里的羊汤以及放在外面卖的羊肉进行了抽样、扣押的内容,可认定张家港市公安局扣押的是被告人倪某某在售的羊肉,且扣押的是羊肉还是牛肉并不影响本案对被告人倪某某的定罪量刑,故被告人倪某某的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综合本案现有证据,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倪某某用罂粟煮牛肉,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倪某某用罂粟煮牛肉,缺乏证据,该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倪某某的该辩解意见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倪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部分事实成立。为严肃法制,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倪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18年6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唐 勇人民陪审员 柳生华人民陪审员 赵瑾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蒋常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