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4民初17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泉州市振威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林文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振威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林文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4民初1760号原告:泉州市振威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双阳华侨经济开发区纬五路。法定代表人:魏亚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双木,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曾国,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文伟,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泉州市振威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文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泉州市振威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泉州市振威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欲通过庭外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林文伟的起诉,该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泉州市振威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泉州市振威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颜智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戴宇楠速录员 杜泉毅附注: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