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3民初37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东平开运汽车维修经贸有限公司与孙如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平开运汽车维修经贸有限公司,孙如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民初3774号原告:东平开运汽车维修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平县。法定代表人:聂勇,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庆辉,东平县东平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如敬,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住东平县。原告东平开运汽车维修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如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平开运汽车维修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945元。由原告东平开运汽车维修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丰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