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霍洪亮、金俐燕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洪亮,金俐燕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02刑初377号公诉机关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霍洪亮,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永吉县。暂住:吉林市。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辩护人于起云,吉林丁凤礼(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金俐燕,出生于吉林省图们市,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图们市,暂住:吉林市。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6日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昌检刑检刑诉(2017)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洪亮、金俐燕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忠莹、王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霍洪亮及其辩护人于起云、被告人金俐燕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霍洪亮伙同其妻子被告人金俐燕在二人租住的位于吉林市昌邑区筑石立方空间小区3号楼2单元407室内,容留其弟弟霍某共同吸食冰毒二次。2017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霍洪亮在位于吉林市虎牛沟附近道路边,容留其弟弟霍某在其车牌号为×××的奔驰车内共同吸食冰毒三次。2017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金俐燕在其租住的位于吉林市昌邑区筑石立方空间小区3号楼2单元407室内,单独容留霍某共同吸食冰毒两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霍洪亮、金俐燕之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霍洪亮、金俐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被告人霍洪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霍洪亮系初犯,且能当庭认罪、悔罪,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霍洪亮伙同其妻子被告人金俐燕在二人租住的吉林市昌邑区筑石立方空间小区3号楼2单元407室内,容留其弟弟霍某共同吸食冰毒二次。2017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霍洪亮在吉林市虎牛沟附近道路边,容留其弟弟霍某在其车牌号为×××的奔驰车内共同吸食冰毒三次。2017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金俐燕在其租住的吉林市昌邑区筑石立方空间小区3号楼2单元407室内,单独容留霍某共同吸食冰毒两次。上述事实,被告人霍洪亮、金俐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霍某、徐某证言、破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吸毒工具照片、微信转账记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洪亮、金俐燕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霍洪亮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霍洪亮系初犯,且能当庭认罪、悔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并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金俐燕能积极认罪、悔罪、且能积极提供财产刑担保,有悔罪表现,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金俐燕所居住的社区同意其进入社区进行矫正并落实帮教,对被告人金俐燕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同时综合考虑被告人金俐燕尚有二名未成年子女需其照顾,故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根据本案中被告人霍洪亮、金俐燕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霍洪亮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6日起至2018年3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金俐燕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卫 军代理审判员 陈清涛人民陪审员 姜操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