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91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颜建宇与胡跃庭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建宇,胡跃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91执49号申请执行人:颜建宇,男。被执行人:胡跃庭,男。本院在执行颜建宇与胡跃庭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2500元后,未履行部份因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在执行期限内该案不能执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 彬审 判 员 李琼骞审 判 员 高 皓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