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991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颜建宇与胡跃庭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建宇,胡跃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91执49号申请执行人:颜建宇,男。被执行人:胡跃庭,男。本院在执行颜建宇与胡跃庭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2500元后,未履行部份因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在执行期限内该案不能执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 彬审 判 员  李琼骞审 判 员  高 皓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