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6民初20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东德诉被告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德,钟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6民初2073号原告:王东德,男,1987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钟明,男,1978年10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住南京市秦淮区。原告王东德诉被告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东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东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借款8万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5000元。2014年8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元,连同之前借款被告出具一份8万元借条。2015年12月4日,被告又借款45000元,出具一份借条。2015年6月29日,被告以微信转账付款7000元,连同之前还款共归还16090元。后原告追要剩余108910元无果,遂诉至法院。原告本着诚意让免2万多元,要求被告归还借款8万元。被告钟明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17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一份借条(王东德签名并捺手印),借条载明,今借到王东德现金8万元,于2014年10月底还2万元,余款春节前还清。被告借款后分几次以支付宝还款9090元,还款交易往来记录查询表有记载。2015年12月4日,被告向原告又借款45000元,出具一份借条,借条载明钟明向王东德借到现金45000元,王东德享有永久追讨权及向法院诉讼追讨权利;保证本月内先将25000元信用卡还清。王东德签名、捺手印并签写其身份证号码。2015年6月29日,被告以微信转账付款7000元。本案中,被告共借款125000元(两份借条),共还款16090元(支付宝、微信转账),之后,原告追要剩余借款108910元无获,故对被告提起诉讼。在庭审中,原告自愿让免2万多元,要求被告归还借款8万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两份借条、还款交易往来记录查询表、微信转账记载,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被告钟明向原告王东德借款125000元,出具了两份借条,借条亦载明借款现金,被告并已归还部分借款,有还款交易往来记录查询表、微信转账记载,故原、被告借贷事实应予确认。本案中,原告已收到被告归还16090元,并让免2万多元,余欠借款8万元应予认定。被告未能按照约定还清借款,而引起纠纷应负有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明在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东德借款8万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钟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8)。审 判 长  盛维军人民陪审员  牟新群人民陪审员  陈传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宗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