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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显波与魏树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显波,魏树龙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356号原告:李显波,住公主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会,吉林坤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树龙,住乾安县。本院已经受理李显波诉魏树龙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李显波不能提供魏树龙准确的送达地址,李显波不同意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显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退还李显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方东人民陪审员  张金莲人民陪审员  郑福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