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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执监1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谢军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信刚,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监163号申请执行人:信刚,男,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银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司机,住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谢军,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信刚与谢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7)京0111执747号,申请执行人信刚向本院申请提级执行。在审查过程中,信刚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提级执行申请。本院认为,信刚撤回提级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信刚撤回提级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小华审 判 员 侯成成审 判 员 连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一十三日法官助理 马鸿雁书 记 员 张 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