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初107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红光与孙世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光,孙世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10776号原告:李红光,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告:孙世英,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光与被告孙世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光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红光的申请符合当事人有权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红光负担。审 判 员 王松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徐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