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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民初29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何安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何安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7民初2904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芜湖市。负责人:陈凌云,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宜杰,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安静,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诉被告何安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167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负担。审 判 员  XX文人民陪审员  高邦国人民陪审员  王荣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