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执16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干臣犯骗取贷款罪并处罚金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1221执1686号王干臣:你犯骗取贷款罪并处罚金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的(2015)临刑初字第0051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临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立即缴纳罚金20000元,追缴骗取贷款本金27.5万元及相应利息。(2)负担案件受理费元,执行费4325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户名:临泉县人民法院账号:1311041009024930309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院印)联系人:任兴军王涛电话:0558-640****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