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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81执5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家才与孙正传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家才,孙正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526号申请执行人:王家才,男,1975年4月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被执行人:孙正传,男,1975年3月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本院受理的王家才与孙正传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8360元,未受偿。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结果为:无车辆及房地产信息,有少量存款(申请执行人表示不需要冻结),在盈江县勐弄乡松园村委会松园村民一组板栗坡有24.6亩的林权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已被本院查封,现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因被执行人一直规避执行,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表示该案可以延期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濮进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子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