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2执9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宣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宣东,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98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高青县青城路58号。法定代表人:李岩松.被执行人:王宣东,男性,汉族,1977年7月9日出生,住高青县。被执行人:王伟,男性,汉族,1981年7月1日出生,住高青县。本院在执行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宣东、王伟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宣东、王伟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的(2012)高商初字第572-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雪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