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行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骆桂云、骆广学等不予立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桂云,骆广学,骆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2行初237号起诉人:骆桂云,男,194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付保玲,女,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起诉人:骆广学,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杨守芳,女,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起诉人:骆敏,女,196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2017年10月11日,本院收到骆桂云、骆广学、骆敏的起诉状。起诉人骆桂云、骆广学、骆敏请求依法确认阜南县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对下级行政机关法定查处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县政府履行该职责。本院经审查认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调查和处理,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管理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司法监督范畴,骆桂云、骆广学、骆敏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骆桂云、骆广学、骆敏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柏 强审判员 郭 阳审判员 王高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尹 玉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