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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2财保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潘军、杨延宏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军,杨延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2财保46号申请人:潘军,男,1988年5月25日生,回族,住贵州省兴仁县,被申请人:杨延宏,男,1964年8月1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仁县,申请人潘军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延宏坐落于兴仁县东湖街道办事处里仁广场(长兴路北侧)绿圣苑502号房产进行诉讼保全。申请人用人民币现金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查,1.坐落于兴仁县××办事处××广场(××路北侧)绿圣苑502号房产的产权人杨延宏,产权证号00014902,建筑面积140.3平方米。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潘军为防止被申请人杨延宏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依法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杨延宏位于兴仁县××办事处××广场(××路北侧)绿圣苑502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00014902,产权人:杨延宏,建筑面积140.13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10月13日起至2020年10月12日止)。查封期间,杨延宏及其家属可以使用该房屋,未经本院准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变卖、损毁该房屋,违者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潘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罗仁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骆应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