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01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二连市新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姜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市新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姜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2501民初795号原告:二连市新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法定代表人:陈翔宇,总经理。被告:姜昊,男,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原告二连市新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二连市新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交纳),由原告二连市新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韩树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陈英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