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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4民初80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与陈惠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陈惠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4民初801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经济开发区。负责人:裘坚敏,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侬侬,系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陈惠娟,女,汉族,1974年8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与被告陈惠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华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圆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