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13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张纯保、任世祥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纯保,任世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3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纯保,男,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定远县。被执行人:任世祥,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定远县。关于张纯保申请执行任世祥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任世祥在中国银行54×××21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5.94元,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部分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任世祥在中国银行54×××21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2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