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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7民初28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郭大明与刘良锡、刘荣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大明,刘良锡,刘荣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7民初2897号原告:郭大明,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被告:刘良锡,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蔡甸区人,住武汉市蔡甸区。被告:刘荣昌,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蔡甸区人,住武汉市蔡甸区。原告郭大明与被告刘良锡、刘荣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郭大明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郭大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程秀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喻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