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7民初28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郭大明与刘良锡、刘荣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大明,刘良锡,刘荣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7民初2897号原告:郭大明,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被告:刘良锡,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蔡甸区人,住武汉市蔡甸区。被告:刘荣昌,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蔡甸区人,住武汉市蔡甸区。原告郭大明与被告刘良锡、刘荣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郭大明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郭大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程秀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喻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