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02执8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谭宗云与宜昌市环宇社会劳动与保障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三川德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黑旋风新型建材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宗云,宜昌市环宇社会劳动与保障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三川德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黑旋风新型建材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2执892号申请执行人谭宗云,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宜昌市环宇社会劳动与保障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法定代表人宋华,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三川德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黑旋风新型建材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黄花乡黄花场村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685637580Q。法定代表人肖红平,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谭宗云与被执行人宜昌市环宇社会劳动与保障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三川德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黑旋风新型建材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2民初211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宜昌市环宇社会劳动与保障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三川德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黑旋风新型建材分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谭宗云支付2016年5月工资1361.1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85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6960元、医疗费547元、护理费1400元。合计金额39123.15元。并自2017年5月20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39123.1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市环宇社会劳动与保障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三川德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黑旋风新型建材分公司的银行存款39173.1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二、被执行人自2017年5月20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39123.1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审判长  马晓曦审判员  余 晓审判员  章富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小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