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民初722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鼎置地(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郭俊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鼎置地(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郭俊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72282号原告:中鼎置地(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外馆斜街3号交通宾馆内二层201。法定代表人:刘洪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春,男,1982年12月25日出生,中鼎置地(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职员,住址吉林省舒兰市新安乡桂家村一社。被告:郭俊,男,1961年7月28日出生,住址西宁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克建,北京市慧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鼎置地(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鼎公司)与被告郭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中鼎公司诉称:中鼎公司作为居间人,郭俊作为出租人,双方于2016年11月6日就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院国投财富广场3号楼9层租赁事宜达成居间服务合同,约定郭俊应于中鼎公司完成上述房屋的租赁居间工作之后向中鼎公司支付佣金28万元。现诉至本院要求郭俊履行合同义务。本院查明,2016年11月6日,郭俊作为甲方与乙方中鼎公司在丰台区签订《佣金确认协议》,就郭俊租赁的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院国投财富广场3号楼9层901-920室,委托中鼎公司租赁代理事宜达成协议,约定由中鼎公司对上述房屋提供租赁居间服务,由郭俊支付居间费用。双方一致确认,合同履行地为丰台区,《佣金确认协议》也在丰台区签订,虽然郭俊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双方均认为本院没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中鼎公司因居间合同纠纷向郭俊主张权利,属于合同纠纷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本院无管辖权。因此本案应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禹 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毛文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