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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114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白士亚与吴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士亚,吴宾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1455号原告:白士亚,男,汉族,1990年9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吴宾,身份信息不详。原告白士亚与被告吴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白士亚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白士亚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宾的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士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士亚负担。审判员  李怡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弓园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