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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47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与方惠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方惠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10民初4721号原告: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501号东海水景城豪苑20-22幢1-2层水景城会所。法定代表人:闻海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广秀,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邱大为,浙江杰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惠芳,女,195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原告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方惠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广秀、邱大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惠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起诉称:原告为合法成立专业的物业管理服务公司,为杭州市余杭区红丰路东海-水漾人家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分别于2006年、2009年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水漾人家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直至2012年8月20日。合同期满后,原告仍继续为水漾人家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商讨续签事宜。后因物业成本等原因,原告于2014年11月30日退出该小区,终止物业服务。被告系该小区业主,至今仍拖欠原告相应物业服务费用。经原告多次以书面、电话等方式催缴后,被告至今仍拒不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1月至2014年11月的物业服务费1762元、运行费29元、热水费108元,逾期付款滞纳金2572元(暂计至2016年12月31日),此后至全部款项付清日止的逾期付款滞纳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另计;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曾为杭州市余杭区红丰路东海-水漾人家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后因故于2014年11月30日终止物业服务。被告系该水漾人家小区业主,至今尚欠原告物业服务费1762元、运行费29元、热水费108元。另查,在合同履行中,小区业主曾因原告未能全面提供诸如小区热水供应等服务,要求整顿处理,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为此,原告也做了相关努力,但双方仍有矛盾。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所在的小区实行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运行费及热水费。因原告物业服务存在瑕疵,有一定的过错,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惠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762元;二、被告方惠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运行费29元;三、被告方惠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热水费108元;四、驳回原告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方惠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黄林琍人民陪审员  王 莉人民陪审员  杨仁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宣晓丹?PAGE*ArabicDash?-4-??PAGE*ArabicDash?-3-? 关注公众号“”